贵金属代理买卖业务,是指内地一些金融机构,根据自身所具有的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资格,接受国内非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的法人委托,代理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买入或卖出黄金。在业务的过程中,这些机构会收取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,但不会承担客户买卖的盈亏责任。如果内地银行是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,就有资格为非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的国内企业法人提供代理,根据客户的交易需要进行上海交易所挂牌的黄金品种买卖,并向客户提供开户、清算、交割等服务。该项业务申办条件,首先是企业客户没有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,然后由代办机构照《黄金代理交易开户、结算业务指导意见》协助,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取得客户代码,并在当地银行分行开立资金清算专户。而代理贵金属买卖业务的交易品种、最小委托单位、交易成交后如需提取贵金属的最低额等,按照交易所的规定执行。客户在委托买卖前,要通过资金结算专户,向银行总行代理资金账户划拨交易资金及交易所手续费等有关费用,或者其在交易所有相应的贵金属库存。如果客户买入开仓或卖出开仓延期交收品种,就要缴纳交易保证金。企业法人在办理该项业务时,要需提供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税务登记证、法人代表身份证、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(如有),而且提出申请后,要到受理行的银行营业网点验证客户资格,并签订《贵金属代理交易协议书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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